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4-2-1 1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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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日本通产省首先创导的一种保护计算机程序的法律制度。1983年12月9日,日本通产省产业结构审议会信息产业部会发表了一份中间答询报告,指出计算机程序是一种经济活动和企业生产经营所利用的经济财产,同小说、绘画等作品的性质不同;由于专利法、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程序均有局限性,建议用新的法律制度来保护计算机程序。随后,通产省起草了一份《程序权法案》。该部草案主要内容有,保护各种形式计算机程序,包括著作权法不保护的目的程序;计算机编制者对其程序享有程序权;程序权是一种不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权,包括有使用权、修改权、复制权和公共租借权等权利;程序权以程序创作完成为条件,其中使用权产生要以登记为条件;进行登记的计算机程序要进行形式审查并公布其功能;程序权有效期为15年。迫于美国政府的压力,日本通产省放弃了用程序法保护计算机程序的方案。在日本通产省的单独立法方案之后,1984年10月20日巴西颁布了《信息法》、1987年7月1日韩国的《计算机程序保护法》正式生效。这些国家的立法活动开创了用新的法律制度保护计算机程序的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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