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4-10-21 14:10 |
---|
签到天数: 882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
迅利海上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纠纷案
原 告:上海依佩克国际运输有限公司(本所律师的被代理人)
被 告:上海迅利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利)
争议焦点:在有挂靠协议存在的情况下,挂靠人对外签署货运代理协议,被挂靠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货运代理协议的法律责任
案情概要:
2004年9月初,原告与被告签订《同行货运代理协议》,被告委托原告作为其货运代理。被告由方俊代表公司签约,并加盖上海迅利船务有限公司章。2004年9月份被告分别三次委托原告安排货物海运出口至利物浦(LIVERPOOL)、吉达(JEDDAH)、利雅得(ARRIYAD),共计产生费用7,612.83美元和人民币2,390.00元。
上述货物顺利出运后,原告根据被告的指令就此三票业务的运费及相关费用向案外人福建金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开具6张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总金额为7,612.83美元和人民币2,390.00元。然而,虽经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上述费用。
原告不得不对被告在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事后,原告得知方俊已被公安局侦讯。在向法院申请调查令之后,经过调查,原告发现方俊原名方蜇,其与被告签订有《国际货运代理承包经营协议》,实际上是挂靠在被告处并以被告业务部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并且,虽然被告声称已向方俊发出通知,与其解除上述挂靠合同关系,但是,方俊在公安局的问询笔录中明确说明并未收到过解除挂靠合同关系的上述通知,并且确认其在上述挂靠合同期内一直在以被告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双方主要观点:
被告迅利声称:
被告与原告从未签订过货运代理协议;被告从未委托过原告从事货运代理业务;所有相关单证上显示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均非被告实际办公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方俊未支付挂靠费,被告已经于2004年3月底与方俊解除了双方之间的承包经营关系。
本所律师认为:
基于方俊与迅利之间的明确的挂靠关系,对于方俊以迅利的名义签订的《同行货运代理协议》,迅利作为合同一方,应当对外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方俊的办公地址、电话、传真与迅利的办公地址、电话、传真不一致的情况以及迅利声称有关业务人员不是迅利本身的职员的情况并不能推翻方俊与迅利之间存在挂靠关系的事实,而且,这种情况恰恰符合了他们之间的《国际货运代理承包经营协议》的有关规定。
考虑到本所律师调查到的迅利的账册文件上显示方俊在2004年6月份还有“开票费”等资金往来以及方俊在公安局的问讯笔录中断然否认收到过解除挂靠关系的通知而一直以迅利的名义在外经营,因此所谓的迅利解除与方俊承包经营协议的通知是虚假的,其为迅利为逃避法律责任而事后制作的。
由于迅利未收回椭圆形公章和业务专用章,根据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其仍然应当对外承担涉案货运代理协议项下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
上海海事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完全支持我方的代理意见,判令被告承担有关的海运费和其他费用。
法律意义:
由于挂靠经营的现象在货运代理业中非常的普遍,被挂靠单位不是只有收挂靠费的权利的,其应当负有管理挂靠者经营行为的义务,使挂靠者的经营活动正规化,否则,很有可能对外承担因挂靠者经营不善而引起的法律责任。(来源: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