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6-1-24 1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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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间侵入某银行70多名客户账户,该嫌犯昨被批捕
包 力 张 茜
昨天,福田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邹某某。这是刑法修正案(七)施行后,深圳市检察系统办理的第一宗以该罪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新型案件。
2009年7月,某金融机构委托某公司开发一个银行理财产品的计算机程序,该公司便让邹某某负责研发。在研发该程序的过程中,邹某某突起私念,在未告知公司和该金融机构的情况下,私自在程序中加入了一个后门程序,以备在今后自己没有工作的情况下,通过该程序进入该理财产品程序,将该金融机构客户的钱转到自己账户中。
后来,程序研发顺利完成并交付至该金融机构投入运行。2009年9月,邹某某用自己的银行卡进行了测试,通过自己加入的后门程序,他顺利进入了上述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系统。从此之后,邹某某一发不可收拾,自2009年11月至2010年6月期间,邹某某先后多次通过后门程序进入上述系统,并采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了70多名客户的客户资料、密码,非法查询了多名客户的账户余额,同时将23名客户的账户资金在不同的客户账户上相互转入转出,涉及金额共计1万余元。
自2009年9月起,该金融机构就陆续接到客户投诉,称自己的账户上有小额资金被无根据交易,随着时间的推移,客户关于此类情况的投诉数量越来越多,频率越来越高,该金融机构察觉可能是程序出现问题。2010年6月,该金融机构联系上述研发公司进行检测,终于发现了这个秘密的“后门程序”,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当月将犯罪嫌疑人邹某某抓获归案。
邹某某归案后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承认他不时会利用这个后门对该理财产品的签约客户的银行卡进行测试,大概测试了100多次,用了多少账号其已无法记清。邹某某还供述,他目前只是利用这个后门程序对该金融机构的理财签约客户账户进行客户资料、客户余额查询、获取密码等操作,同时对部分账户的资金进行相互之间的转移,每次转移的金额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这些操作都是用来测试他的入侵程序能否成功、是否会被发现等等。
邹某某说他一直抱有侥幸心理,认为每次转移的资金金额比较少,不容易引人注目,就算被人发现也不会造成多大影响。但他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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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在网络快速发展的同时,信息网络违法犯罪也持续大幅上升,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特点。
一是《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领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加以扩展,如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在金融、电信、医疗、教育等各个方面应用的普及,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问题逐渐变得日益突出,有的需要加以刑法保护。
二是对一些新类型的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有必要通过修改、补充《刑法》,增加规定为犯罪。
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在原《刑法》第285条中增加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提供非法侵入或者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专用程序、工具罪作为第2款、第3款,而第2款规定的犯罪,不仅要有侵入行为,还要有侵入计算机系统后从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信息,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的行为,仅实施侵入行为不构成本罪。
因此,从构成犯罪的条件看,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入罪门槛更低。另一方面,如果行为人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后,从事非法获取这些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中的信息的,还可能构成窃取、刺探国家秘密罪、间谍罪等严重犯罪,应该依照处罚较重的相关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对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打击针对计算机网络的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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