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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限合同不是铁饭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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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4 18:55: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div id="post_message_4914578" style="OVERFLOW-X: hidden;"><font size="2"><font color="#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劳动合同法》视频报告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作了学习辅导报告。<br/>一月内必须订立书面合同<br/>  《劳动合同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满1年的,每月应支付劳动者两倍的工资。超过一年未订的,除支付两倍工资外,还应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r/>  杨景宇在报告中解释称,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只要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可看作不违法。<br/>  无期限合同不是铁饭碗<br/>  针对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r/>  杨景宇在报告中说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铁饭碗”、“终身制”。只要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不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br/>  不应歧视劳务派遣工<br/>  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确立的一条原则。但 “对于劳务派遣工而言,他们没有丝毫的保障,完全处于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境地”。为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font></font></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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