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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乙肝歧视被解聘劳动者可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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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4 18:52: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div id="post_message_4914562" style="OVERFLOW-X: hidden;"><font size="2"><font color="#000080">据新华社电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副司长刘丹华13日就“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问题”接受中国政府网的专访时说,劳动者因为携带乙肝病毒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r/><br/><br/><br/>刘丹华说,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明确,用人单位如果因为携带乙肝病毒而拒绝录用或者辞退劳动者,就属于就业歧视行为。劳动者可以理直气壮地向用人单位要求自己的权利。另外,如果劳动者因为携带乙肝病毒而被解除了劳动合同,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r/>  刘丹华指出,如果用人单位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之外,强行要求检查乙肝血清学指标,也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劳动保障部门查实后,将根据《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的精神要求用人单位纠正。</font></font></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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