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6-1-26 0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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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二级法规教材中(主要集中在第七章),新增了的一条暂行办法,即《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作为准建造师的我们,是一定要熟知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若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存在以上行为,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经理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由上部分截取内容,可以看到,本《办法》更加强调施工质量的终身责任制。在建筑的合理使用年限中,不论参建各方人员是否还在原单位,一旦建筑物出现质量问题,都会追究个人的责任,而不仅仅是参建单位各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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