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4-2-1 1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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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58 天 [LV.5]常住居民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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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 本法为保护电脑程序制作品作者的权利并谋求其公正的应用,振兴该相关事业和技术,以贡献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为目的。
第二条
:定义 在本法使用的用语定义如下:<修改2001、01、16>
1、“电脑程序作品”,指为获得特定结果,在电脑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以下简称“电脑”)内直接或间接使用的一连指示、命令的创作品。 2、“电脑程序作者”,指创作电脑程序作品(以下简称“程序”)者。 3、“复制”,指将程序固定于有形物后,不进行新创作、重新制作的行为。 4、“改编”,指应用原程序的一连串指示、全部命令或相当部分,创作新程序的行为。 5、“公表”,指发行程序或将此提示给特定人或非特定多数人(以下简称“公众”)的行为。 6、“发行”,指为对应公众需求,复制、散发程序的行为。 7、“传输”,指为使公众接收或应用,根据信息通信法发送程序或提供应用的行为。 8、“著作权管理信息”,指包括于原程序或其复制品与传输相关展现的,程序、程序著作者的权利(以下简称“程序著作权”)及关于此可独家复制、发行的排他性权力(以下简称“程序排他性发行权”)和其持有人、程序的使用方法及条件相关信息或显示该信息的数字或符号。 9、“技术保护措施”,指通过输入程序相关识别码、固有号码、密码化及其他根据本法的保护权利核心技术或装置等,保护程序著作权的措施。 10、“程序编码分析”,为获得独立创作的程序与其他程序间互换所需信息,复制或变换程序编码。 第三条
:适用范围 ①本法对为编程适用以下各条款事项时,不适用本法。
1、程序语言:表现程序手段的文字、符号及其体系。 2、规定:在特定程序中,程序语言用法相关特殊规定。 3、解法:在程序中,指示、命令的组合方法。 ②改编的程序作为独自程序,受到保护。
第六条
: 外国人程序 ①外国人(包括外国法人,以下条款同)的程序著作权,根据大韩民国加入或签署的条约受到保护。
②具有驻韩事务所的国外法人所创作的程序和在大韩民国最初发行的外国人程序(在国外发行之日起30天内,包括在大韩民国发行的程序),根据本法受到保护。
③符合第1项及第2项规定的外国人程序,其国家不保护大韩民国国民的程序时,与其相应的限制根据条约及根据本法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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