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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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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9-14 13:27: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时光倒流 于 2011-9-14 13:33 编辑

    财综[2011]20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调整、取消(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我们在《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1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101231日仍在执行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20101231日以前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为准。20111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参照《收费目录》格式,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截至20101231日仍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包括全国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实施的全国性收费项目不用列入目录),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并于2011531日前将本地区的收费目录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201111日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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