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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09-03-10】在招投与政府采购中“关于联合体”的相关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top800    时间: 2009-3-10 21:57
标题: 【2009-03-10】在招投与政府采购中“关于联合体”的相关规定
大家在做工程多了一定会遇到以“联合体”的方式参加投标活动。那么有关“联合体”的资质问题有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以上的两款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政府采购法》中对“联合体”参加招标活动的资质未作出实质上的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从这条中我们就可以看出,对“联合体”资质的要求,首先是各方均具备相应资格条件,若是同专业的“联合体”就以资质低的单位来确定资质。这就有效地避免了一些没有资质的投标单位,为了达到投标目标而“借用”其它单位的资质来规避资格审查。

       以下是一个案例。背景请看http://www.yngp.com/Article_GongGao.aspx?TopicID=13351

      云南省财政厅在处理过程中,引用法律上有误,其就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判 昆明安普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投标人资格,理由是其没有无危险品经营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根据本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相应资格。

      另外这也是2007年下半年考试,上午试题33题所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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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y20030212    时间: 2009-3-15 07:17
这道题的正确答案是D吗?top800给个正确答案呀,我选D,具体相关内容还没有看过
作者: wy20030212    时间: 2009-3-15 07:24
这道题的正确答案是D吗?top800给个正确答案呀,2007下半年题我选D。上面的那个案例对于投标人的资质规定,要看标书要求没要求吧。光就采购来看,没有违反法律。
作者: Study    时间: 2009-3-25 11:34
肯定选D了,因为其他三个很明显是错的,联合体投标人的资质应该按资质低的那个算。
作者: rainclick    时间: 2009-3-25 11:37
应该是D,嗯
作者: hero6392    时间: 2009-5-8 08:20
应该是D,其他答案都有错误。
作者: nono5240    时间: 2009-6-4 17:27
每天学习
thank
作者: fxj7435    时间: 2009-6-15 21:38
这些资料都非常好,向大家学习了
作者: leeqng    时间: 2009-7-31 10:25
学习学习,谢谢
作者: 星空209    时间: 2009-10-24 22:07
学习啦,非常感谢
作者: c1532    时间: 2011-7-22 11:51
我的妈呀,爱死你了  
作者: ctdsb2011    时间: 2011-7-22 11:51
挺好啊  
作者: aizhijia    时间: 2011-7-25 01:20
支持~~顶顶~~~  
作者: 土豆    时间: 2011-7-25 01:20
顶下再看  
作者: 蜗牛    时间: 2011-7-27 13:18
你加油吧  
作者: bestquality    时间: 2011-7-27 13:18
必须顶  
作者: bestquality    时间: 2011-7-31 19:14
我的啦嘿嘿  
作者: 去12    时间: 2011-7-31 19:14
一楼的位置好啊..  
作者: d34    时间: 2011-7-31 19:14
知道了 不错~~~  
作者: c1532    时间: 2011-8-6 07:16
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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