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_2024年软考学习应考交流_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考试

标题: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案例题第一题的明确答案 [打印本页]

作者: 挂靠    时间: 2010-11-27 13:39
标题: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案例题第一题的明确答案
评标委员会不选择丙公司的理由是否充分?依据是什么?

以下是
评标委员会不选择丙公司的理由 不充分 的现实的法律依据

http://www.cfen.com.cn/web/zfcg/2006-09/27/content_293073.htm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因投标人低于成本投标而取消中标候选资格必须非常慎重和有充分的证据。18号令对此做了严格的规定,即一是投标人低于成本投标,二是投标人会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三是投标人不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并且掌握有切实的证据,评标委员会才能够做出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的决定。否则,很可能会引起该投标人的质疑和

丙价格低而其他指标达到招标要求 反而说明别人牛B  淘汰丙是一种SB的行为啊。。。

只不过也难怪 评标委员会这些砖家 连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必须为单数都不知道 还以专家的身份评标,H公司被忽悠得厉害啊

而且招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必须是单数 本题是双数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违反了招投标法
他是否有合法资格进行评标 也让人怀疑啊
作者: 挂靠    时间: 2010-11-27 13:39
详细论证 请见 http://bbs.51cto.com/viewthread. ... page%3D1#pid3912950
作者: jllml    时间: 2010-11-27 20:06
好。
作者: alex178    时间: 2010-12-1 23:30
看来楼主很纠结啊!
首先不选丙肯定是充分的。招投标法规定‘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考的就是这个考点,要理解为啥不能低于成本报价)
不要拿财政部的文件来解释。他不是《招标投标法》的法律解释文件!18号文顶多只是个规章。他有啥权利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文件!
再说了这是考试,谁会去考财政部的18号文!
另外,按楼主说法,评标委员会都不合法了,那这整道题根本不该出!
注意这是考试,可以存在假设,一切按考点出题!
作者: vista    时间: 2011-7-3 08:50
加油啊!!!!顶哦!!!!!  
作者: 小米米    时间: 2011-7-3 08:50
鉴定完毕.!  
作者: titmc    时间: 2011-7-17 19:45
好困啊  
作者: 流星    时间: 2011-7-17 19:45
帮你项项吧  
作者: bestquality    时间: 2011-7-19 17:36
我顶啊。接着顶  
作者: ctdsb2011    时间: 2011-7-20 20:49
哈哈,顶你了哦.  
作者: titmc    时间: 2011-7-20 20:49
我的妈呀,爱死你了  
作者: titmc    时间: 2011-7-23 07:19
我等你哟!  
作者: guli    时间: 2011-7-24 12:56
感謝樓主  
作者: aizhijia    时间: 2011-7-24 12:56
哦...............  
作者: 土豆    时间: 2011-7-24 12:56
不错!  
作者: guli    时间: 2011-7-29 04:56
#无语  
作者: ctdsb2011    时间: 2011-7-31 02:50
先看看怎么样!  
作者: a12    时间: 2011-7-31 02:50
真是汗啊  我的帖子好少啊  加油  
作者: w23    时间: 2011-8-3 21:51
不错,支持下  
作者: hasee    时间: 2011-8-3 21:51
楼主,支持!  
作者: 老鼠    时间: 2011-8-8 02:27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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