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申报的补充通知 工信计资[200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办,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含高级项目经理,以下统称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反映人才流动真实情况,经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研究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企业为所属人员申报项目经理资质(含首次申请、变更、到期换证)时,须提交本企业为所申报人员当月或上月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请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真落实,做好相关工作。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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